向接受特别指定不育治疗的夫妇
提供特别指定不育治疗费补助
柏市为了减轻夫妇在接受特别指定不育治疗上(体外受精以及显微受精)的经济负担,于平成20年4月1日起开展了特别指定不育治疗费补助事业。
有关详细内容请事先咨询柏市保健所。
补助费的申请,在特别指定不育治疗结束日的年度内3月31日前向柏市保健所提交必要材料。
体外受精以及显微授精的不育治疗。但,如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治疗,则不在范围内。
○由夫妇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精子·卵子·胚胎的不育治疗
代孕妈妈(妻子因摘除卵巢和子宫,妻子的卵子不能使用,而且,妻子不能怀孕时,通过医学方法将丈夫的精子注入妻子以外的第三人的子宫内,由该第三人代替妻子怀孕·分娩)
○借腹(夫妇的精子和卵子都能使用,但因子宫摘除而不能怀孕时,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通过体外受精将胚胎注入到妻子以外的第三人的子宫内,由该第三人代替妻子怀孕和分娩)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补助对象。丈夫或妻子一方在柏市办理了居民登记或外国人登录,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户籍上为夫妇,经医生判断,除接受特定不育治疗方法以外,怀孕的可能性极小或为零时,在指定的医疗机关接受了特定不育治疗。(但也包括根据医生的判断而不得已中止治疗的情况。)
●去年丈夫和妻子的收入总额未满730万日元。(申请日如在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根据前年的收入。)※收入额指:“源泉徴収票”(预扣税款单)中“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一栏的金额
以一对夫妇治疗1次补助10万日元为限度,1个年度为2次共5个年度提供补助(年度不需要连续,其他都道府县、政令市、中核市的补助也包括在内)。※自平成19年度起补助次数已变更。
申请手续的程序
申请手续如下。
1.根据医生的诊断,在指定医疗机关接受特定不育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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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结束后,向医疗机关支付医疗费(领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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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参照下述),提交市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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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保健所审查,有关补助与否和补助额的决定结果,将向申请者寄出交付决定通知书或不交付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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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助费将转入申请者指定的金融机关帐户
携带以下必要材料,直接提交柏市保健所2楼地区健康福利科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的必要材料如下。详细内容请咨询福利科。
| 必要材料 | 备考栏 |
|---|---|
| 1.申请表 | 在窗口也发放材料。需要申请者填写。 |
| 2.受诊等证明书 | 在窗口也发放材料。需要担当医生填写。 |
| 3.指定医疗机关发行的收据原本 | 带来在证明书记载的治疗期间内,接受特定不孕治疗费的所有原收据。(注意:已经用于最后申报的收据无效。) |
| 4.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 ·在保健所窗口确认材料。※注意:夫妇任何一方不居住柏市,或者是外国籍时,需要有关证明材料。 |
| 5.收入证明 | 需要丈夫和妻子的分别收入的证明材料。 ! 申请日在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需要提交前一年的收入。 1.只有工资收入者去年一年的“源泉徴収票” 原本(预收税款单) ⇒个体经营、或办理最后申报者去年的“最后申报表存根”⇒市民税为非科税者(无收入者等)市民税的非科税证明书或者科税证明书(市役所市民税科发行) 2.如果是生活保护对象,需要确认生活保护的接受状况,请通知保健所。 |
| 6.印章 | |
| 7.确认银行帐户的材料 |
问询处柏市保健所地区健康福利科
邮政编码277-0005千叶县柏市柏255
电话∶04-716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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